四部門出台意見稱 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撤監護權
  法制晚報訊 (記者王選輝)記者從23日舉行的民政部新聞發佈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以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行為的監護人,將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意見》規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臨時照料人可以根據需要,在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明確了人身保護裁定的法律依據以及48小時作出裁定的制度;明確了人身保護裁定的具體內容;規定了違反人身保護裁定的法律後果,輕則罰款、拘留,重則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意見,被申請人若有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7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後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其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但是意見也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7種情形可撤銷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等情形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監護人凡具有上述7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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